宜蘭縣宜蘭國中退休人員聯誼會章程
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宜蘭縣宜蘭國中退休人員聯誼會」。
第二條:本會會址在:宜蘭國中(宜蘭市樹人路37號)。
第二章 宗旨
第三條:本會以促進退休人員相互關懷、聯絡情誼為宗旨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四條:凡在本校退休或曾任職本校而已退休之教職員工均可加入為會員。
第五條:會員應繳交會費及享有參加本會所辦各項活動之權。
第六條:會員如未按時繳納會費者,暫停其應享之權益,待補繳會費後再恢復之。
第七條:會員退會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交之會費,但得重新申請入會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掌
第八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,委員會為執行機構。
第九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1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、選舉本會會長及委員。
3、議決年度會費收支、出納等財務帳目。
4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第十條:本會置委員5人組成委員會,委員由會員選舉之,會長為當然委員。選舉前項委員時,同時選出候補委員2人,遇委員出缺時,依序遞補。 第十一條:委員任期ㄧ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二條: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1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2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3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會長一人,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推選之,任期ㄧ年。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委員會主席。
第十四條:會長得聘請總幹事一人綜理會務,並成立下列各組以利會務之推行,各組及職掌如下:
1、活動組:負責籌劃各項活動。
2、行政組:負責資料之保管、彙整、建檔及網站之管理維護。
3、會計組:負責會費收支、出納等財務帳目管理。
以上總幹事及各組人員皆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會長召集之。定期會議於每年六月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三分之ㄧ以上之連署請求時召開之。
第十六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之出席,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為通過。惟組織章程之修訂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第六章 聯誼
第十七條:本會每年舉辦四次縣內聯誼活動,二次縣外或國外旅遊活動。
第十八條:縣內聯誼活動以郊遊、餐敘方式舉辦,費用從本會經費項下開支。
第十九條:縣外或國外旅遊活動費用由參加者自負,惟本會得酌量補助。
第二十條:聯誼時可邀請親眷或摯友參加,費用酌收。
第七章 經費
第二十一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1、會員會費。
2、捐款。
3、其他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會員每年應繳交會費壹仟伍佰元,一年收一次,若不敷支出,得視需要加收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二十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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